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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会章程
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,或自行解散,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终止动议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,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第四十二条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